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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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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了单位不给转正怎么办
时间:2021-11-28 【转载】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间。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便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段期间的认可有形式的底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那公司口头说的试用期不生效。从进入公司开始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员工待遇。换句话说,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仅仅是面试时公司的面试官口头是两个月,这样,就要提高警惕了。从基本常识来说,口头说的两个月,怎么抵得过书面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六个月即使领导可以提前到2个月帮办理转正申请,但同时公司也可以拒绝提出的转正申请,试用。毕竟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时缩短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义务(必须要做的事)。 假设现在仍然在试用期,公司有两种辞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场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