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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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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厂区被狼狗咬伤诉至法院获赔偿

公司在厂区内饲养狼狗本来是为了看家护院的,但突然狼狗毒性发作,挣脱铁链把公司内的女工人谢红咬伤。因双方对赔偿产生分歧,谢红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元。2016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据了解,谢红是桂林荔浦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24日中午,谢红在公司厂区吃完午饭正要回到车间上工,公司所饲养的外号“飞猛”的狼狗,突然毒性发作,挣脱铁链先是将在厂区内的小黎扑倒,但并没有咬伤小黎,此时,狼狗看到谢红奔跑,后又转向谢红扑来,把谢红扑倒咬伤,谢红身上的上腰部、大腿及小肚三处均被咬伤。厂区内员工见状,立刻拿木棍将狼狗打走,而此时的谢红由于惊吓过度,脸色已经发白,两个工友及时把谢红送去医院治疗。
谢红先在荔浦县马岭中心卫生院治疗,后又在荔浦县治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在治疗期间的费用都是由公司支付。2016年1月10日,公司作出了文件,决定给予谢英误工费和营养补助费共计一千伍佰元,并对谢红被狗咬伤深表同情和歉意。但谢红没有领取赔偿款。谢红认为,由于自己被狼狗类动物咬伤,在医学上有很长的潜伏复发期,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惊吓,虽然公司支付了治疗的医药费,但对其误工与精神上所受损失并没有给予补偿。于是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谢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狼狗,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狼狗咬伤原告,致使原告防疫和治疗一个月。因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被狗咬伤前在被告公司上班,每月平均工资为二千二百元,法院确定原告误工费损失每月为二千二百元。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因狼狗咬伤人不同一般伤害,狂犬病毒潜伏期较长,确实会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请求过高,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五百元。原告超过本院核定数额的请求,因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荔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赔偿谢红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三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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