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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开发商“违约”建地下车库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因为约定的购房合同里地下为0层,结果交房时购房人发现开发商建了地下车库,购房人以楼层地基结构的变更,影响居住环境和心情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1月,原告安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所在房屋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0层。2015年6月底,等到房屋交付后,原告安某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地上为18层,地下已经变更为-1层,用于地下停车场。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变更楼盘楼层地基结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辩称,公司在售楼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进行了对外公示,明确注明层数为18层,存在地下车库,故原告签订合同时理应对地下车库的存在持有心理预期,且高层住宅存在地下车库能为常人所预料,因此原告提出的诉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合同中对“地上18层、地下0层”的约定,仅是对住宅用途的楼层标注,地下车库不是住宅楼层,不应理解为只有地上18层,而无地下车库,还有,地下车库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公司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属于变更增加,且地下车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告住处潮湿阴冷的问题,也为原告日常停放车辆提供了便利。综上,被告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关于“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0层”的约定,应当是双方对于住宅层数的约定,地下车库不属于住宅,可不在该约定范围内,且合同中对小区地下车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产权也进行了约定,可见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其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存在地下车库。被告交付的房屋住宅层数及地下车库均在销售之前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交付的房屋并未违反合同关于建筑层数的约定,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地下车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产权等内容进行约定,应当推定原告安某知晓所购房屋存在地下车库。被告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建设地下车库,符合目前高层建筑小区配备地下车库的一般标准。原告安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驳回了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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