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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时间:2020-11-18  【转载】

 (一)单位解除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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