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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错汇货款 起诉返不当得利获支持

来宾一男子因轻信他人而误将货款汇入他人账户,要求对方返还无果遂诉至法院。12月18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5000元。

  兴宾区三五乡男子黄朝阳在街上做批发生意多年,平时与他人贸易往来较为频繁。2013年1月24日早上7时许,黄朝阳接到一自称是当地卫生院院长的男子来电,该男子在电话中表示卫生院需要消毒粉等货物一批,让黄朝阳向一名叫王木喜的供货商拿货后转卖给卫生院,卫生院可以给黄朝阳一笔丰厚的回扣。随后,黄朝阳即按“院长”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王木喜,说明购货意图,谈妥价钱后,对方随即让黄朝阳往其提供的账户汇入货款。为尽快达成交易,黄朝阳到附近的农村合作银行往王木喜的账户汇入55000元货款。汇款成功后,黄朝阳即联系王木喜让其尽快发货。当天中午,黄朝阳再次联系王木喜,但对方手机已无法拨通,黄朝阳当即意识到自己可能是受骗了,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黄朝阳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王木喜的账户信息,款项已被领取了一部分,账户内仅剩余额36877.01元,公安机关遂依法冻结该账号。2013年7月30日,黄朝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黄木喜返还不当得利55000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因疏忽大意而将货款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货款从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时起,被告便取得了该货款的所有权,得到了55000元利益,而原告则受到损失。被告取得该利益并无法律上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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