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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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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孩午睡摔伤致残 幼儿园未尽责被判赔偿

原告浩浩原本是一个活泼好动的五岁男孩,就因为中午在幼儿园睡觉时摔伤导致骨折,最终落了了残疾。12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所在的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2789.88元。

  2013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商丘市某幼儿园午睡时摔伤,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的母亲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原告伤情严重,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尺骨鹰骨折、左挠骨小头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被告处学习、生活应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亦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商丘市某幼儿园作为教育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该案中,被告商丘市某幼儿园未尽到确保校内学生安全的管理职责,对原告伤害的事故发生具有过失,被告不能证明尽到了职责,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的发生,原告无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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