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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女子参加宴席被咬伤 狗主人被判赔两万余元
女子嫌狗挡路踢上一脚被狗咬伤左小腿,治疗花费数万元。为索赔女子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狗主人却提出被咬女子是因踹了狗一脚才被狗咬的,是其过错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因由其自身承担。近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813元。
2014年6月8日,被告李某在其家中为其父亲举办生日酒宴,原告何某于当日下午3点多钟时前住赴宴。晚饭后原告行至被告家厨房门口时,用脚踢了被告家饲养的狗被咬伤左小腿内侧。事发后被告李某叫来村赤脚医生进行处置,但因原告伤口创面太大无法缝合,被告李某当晚用面包车将原告送往乐业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14年6月12日。2014年6月25日原告因伤口严重感染自行到乐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于2014年8月27日出院,期间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4468.9元。因二被告未积极主动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40841.73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何某被二被告家中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内侧,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方三位出庭证人其证人证言对证实原告在二被告家厨房门口用脚踢了被告家饲养的狗一下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法院对原告在二被告家厨房门口用脚踢了被告家饲养的狗一下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晓狗的危险性,其用脚踢狗之行为,并不符合人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以致造成被狗咬伤的损害后果,原告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重大过失责任。被告方饲养狗,也应知该动物对不特定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李某为其父亲在家中举办生日酒宴,理应知晓当天为特殊日子,前来为其父亲祝寿的人也相对往日较多,在家有危险性犬类的情形下,应进行警示并采取诸如使用链条、绳子等将饲养物拴住或是置于圈内拴养等防范措施,但被告方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致使所饲养的家狗咬伤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过错程度,认定双方承担责任比例为:何某本身承担30%的责任,李某承担80%的责任。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