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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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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0-08-28  【转载】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制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知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道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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