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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处罚金一万元

时间:2020-08-28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简正波 秦慧娟)8月2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受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潘某某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潘某某在禁猎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德安县河东乡境内使用禁猎工具铁铗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野兔约10只,用于食用或出售。被告潘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影响了本县的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潘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潘某某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8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协议签署后,潘某某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并于8月25日在江西日报版面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8月27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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