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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钱有人作担保就一定安全吗?
借钱有人作担保就一定安全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是好朋友提供担保,债权人不仔细审查借款人人品、还款能力而糊涂借款,最后借款人跑路了,担保人因担保时效过期,被免除保证责任的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幸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孙某与被告幸某又系朋友关系,原告赵某通过被告幸某认识了被告孙某。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在承租上犹陡水湖出租汽车期间,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赵某提出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幸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某不但分文未付,反而外出务工,至今联系不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幸某督促被告孙某归还借款,但均未果,诉至上犹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向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孙某出具的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赵某多次催收,被告孙某均未能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幸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因此,被告幸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因此,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即为2014年7月4日,原告赵某起诉时间为2019年1月7日,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赵某的该项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