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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驾驶叉车需守则 造成事故负刑责

时间:2020-07-08  【转载】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底,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招聘进入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后在该公司加料班班长曾某军的指教下学驾驶叉车,并安排为铜车间加料班叉车驾驶员。2018年5月14日,瑞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便下发了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7日,该公司尚处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曾某某驾驶叉车作业。当日15时许,曾某某在厂区驾驶叉车时,未发现正站在车间内叉车前方的邹某某,将邹某某撞倒碾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了邹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100.82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主动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叉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曾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曾某某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中心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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