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ongmeilsh.com 洪梅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买家拒不支付货款 被诉法院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0-06-23 【转载】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房除需要向卖方支付货款外,还需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崔某向原告周某购买铁钉、步步紧、螺杆等建筑材料,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送货到被告指定的工地,货款共计774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协议该款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若不如期偿还,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利息,直到欠款全部清偿为止,被告自愿承担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欠款所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和被告崔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物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同时,要求被告按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其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