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ongmeilsh.com 洪梅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保证期间未及时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时间:2020-06-23 【转载】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了保证借款到期后自己的债权能得到实现,往往让借款人找第三人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0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罗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罗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为被告张某借款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罗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罗某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依法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6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前述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之内,其要求过被告罗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罗某据此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起诉要求被告罗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