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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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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预扣利息 按实际出借金额还本
时间:2020-06-23 【转载】
民间借贷中,有些债权人会采取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方式来确保收回利息,债务人实际并未收到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如果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借款本金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款本金按债权人实际出借的金额予以认定。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23日,两被告以进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10000元,2019年1月23日之前归还。原告在预先扣除1000元后,实际交付借款9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但原告李某实际交付给两被告的金额为9000元,故本案借款应当按实际出借的金额9000元来认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两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元,遂判决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