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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侧翻致司机窒息死亡 雇主无过错是否应担责

时间:2020-03-08  【转载】

原告戴某、梁某铭、梁某钰、梁某敏、梁某汉、陈某诉称,2019年1月13日,梁某平驾驶桂K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陆川县温泉镇高速施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上述路段时,梁某平驾车发生侧翻,造成梁某平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梁某平系因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梁某平生前系被告温某华、王某任、温某森雇佣的桂K某号重型自卸货车专职司机,工钱系由三被告等人发放,梁某平系帮三被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原告向陆川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1043549.36元。


被告温某华、王某任、温某森辩称,1、三被告已经尽到了雇主的责任,对梁某平的死亡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但三被告尽心意可以支付10万元给原告;2、被告温某森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丧葬费;3、原告计算的金额部分过高,也有部分要求是不合理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应按农业人口计算。


该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桂K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温某华、王某任、温某森共同经营的车辆,三被告于2018年9月雇佣梁某平为司机。2019年1月13日,梁某平驾驶桂K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陆川县温泉镇高速施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上述路段时,梁某平驾车发生侧翻,造成梁某平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5日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作出尸检鉴定书:梁某平系因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并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1月31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梁某平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温某森支付了30000元给原告方,保险公司赔付了180000元给原告方。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该院认为,梁某平系温某华、王某任、温某森雇佣的司机,梁某平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身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该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梁某平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身亡的损失,三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以该院核实的为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71305.88元,减去被告已支付30000元及保险公司理赔180000元,还应赔偿361305.88元。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管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员都有权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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