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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骗借岳父一家十多万不还 构成诈骗罪获刑

时间:2020-03-08  【转载】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广西一男子为了钱,丧心病狂,竟然捏造事实,骗借岳父、妻妹、妻妹夫等亲戚十多万元钱不还。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8.6万元。


2016年3月,经人介绍,庞某与刘某相识、恋爱,于同年6月闪婚。结婚后庞某即捏造事实,骗新婚妻子刘某和岳父、妻妹、妻妹夫等人,谎称其在广西南丹县承包了2万多亩山岭,在山岭上种植有杉木,现紧需钱购买木苗、办理林木砍伐手续、铺设山路,还拿了一份《杉木采伐购销合同》给大家看,并且带岳父和另外一个亲戚到南丹县“打梁”附近的山岭去看过杉木。于是,大家对此都信以为真。


以投资山林为借口,庞某向岳父、两个妻妹、妻妹夫借钱,称销售了林木后很快就可以还钱,先后骗取了岳父、两个妻妹、妻妹夫四人的钱共计18.6万元。得款后,庞某挥霍一空。过了一段时间,岳父等四人催庞某还钱,庞某不理不睬,打电话给他,他就把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


岳父等四人无奈,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了此案。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庞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受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庞某没有诈骗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单纯的借钱,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庞某捏造了承包广西南丹县山岭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再以虚构的理由骗取了被害人的钱款。庞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庞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庞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案情,依照有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庞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8.6万元。


有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北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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