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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是冤家 男子因商业竞争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因商业竞争产生矛盾,男子一怒之下将竞争对手杀害。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永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光之妻在莘县诺德茂步行街北经营红蜻蜓鞋业专卖店。2013年年底,被害人及其丈夫在王妻经营的专卖店北面也开始经营红蜻蜓鞋业专卖店,两家因为商业竞争产生矛盾。2015年4月7日21时15分许,王永光手持长刀、匕首与其姐姐王瑞霞先后跑到被害人专卖店门口,共同推挤店门进入被害人经营的专卖店。王永光向被害人丈夫挥舞长刀被被害人拦下并被抱住腿部,便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刀。其间,被害人丈夫持木棍将王永光头部砸伤。王瑞霞进入店门后持店内物品殴打被害人丈夫,并脚踢、持鞋砸被害人。后王永光又欲上前时,王瑞霞将其拦下,两人离开被害人的专卖店。经鉴定,被害人系多脏器、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永光逃离现场,次日到莘县燕塔派出所投案;王瑞霞在王永光专卖店门口等候,后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另查明,因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王永光、王瑞霞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损共计246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光因与被害人存在商业竞争,手持长刀、匕首伺机进入被害人门市,持匕首多次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王永光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瑞霞在看到王永光跑向被害人门市时,同王永光进入店门并脚踢、鞋砸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被告人王永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瑞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被告人王永光因商业竞争与被害人一方产生矛盾后,持刀任意捅刺,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予严惩。但考虑到王永光有自首情节,可对王永光从宽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瑞霞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其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内承担责任。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王瑞霞造成,王瑞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对王瑞霞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光、王瑞霞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按照各自犯罪程度确定的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王永光、王瑞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永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瑞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永光、王瑞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693元,其中被告人王永光赔偿19754.4元,被告人王瑞霞赔偿4938.6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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