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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近日,一名女子来到法庭,通过其诉说,法官知道了其叫刘某,在2012年与丈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抚养时年4岁的子女,但三个月前刘某的前夫因意外造成双腿无法行走,丧失劳动能力,已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所以向法官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为由自己抚养子女。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就上述问题我国法律有下述相关规定,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日后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二、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其成长时,应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