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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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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代表不付款 选任过失应补偿相应损失

石门县的付老为浩然公司制作并安装管道,后因浩然公司资金短缺导致停工。近日,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浩然公司在石门县建设水电站。2014年1月,付老与浩然公司就公司名下的电站增压力管道的加工、安装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付老为浩然公司设计加工发电机压力钢管约100吨,按10 000元/吨制作,于2014年9月前交付并安装。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完成量付款90%,余下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清。合同签订后,付老组织人员、设备、材料,于2014年2月进驻浩然公司工地现场,按浩然公司要求加工、制作,于同年4月共完成87.3吨钢管及配件,按合同定价计款873 000元。浩然公司支付材料款200 000元。因浩然公司水电站主体工程于2014年5月16日停工,在超过合同约定施工日期后,付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付老自2014年7月20日起以书面形式多次与浩然公司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处理方案。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该案的焦点在付老与浩然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浩然公司应付给付老多少钱。


  该院认为,付老不具有相关管道的制作和安装资质,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浩然公司在明知付老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浩然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错,应对承揽人因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付老履行合同时进行的原材料采购、管道制作及相关损失应予补偿。但因未进行安装,故因对综合价款进行核减。另外,付老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遂依法判决:确认付老与浩然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浩然公司补偿付老共计482 23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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