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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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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足浴后脚趾被截索赔偿
在冬季的晚上浴足,是一件很惬意的事,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浴足。柳州市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名中年男子到一家浴足店熏蒸足浴。由于患有糖尿病,对温度的感知不如普通人,当晚回家后才发现双脚被烫得红肿,脚面和脚底长了很多水泡,且皮肤出现破损,后被手术截除坏死的8个脚趾,造成八级残疾……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该男子将这家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浴足店的老板告上法院索赔24万余元。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对这起身体权纠纷作出判决。
熏蒸足浴8个脚趾坏死被截除
年近五旬的姚肃然在柳州市一家幼儿园从事管理工作,8年前就被查出患有糖尿病。2017年1月20日傍晚,姚肃然感觉双脚发冷,于是到附近一家浴足养生店熏蒸足浴。
从足浴店回到家后,姚肃然感到双脚疼痛,仔细一看才发现脚面和脚底长了很多水泡,皮肤出现破损。他认为是被足浴店的水烫伤的。由于以当时已晚,他次日早上才去找足浴店老板寇娉娥反映。
当天,寇娉娥带姚肃然到医院检查,并垫付医疗费1500元。治疗了2天,烫伤部位未见好转。1月23日,姚肃然不得不住院治疗。
同年2月13日,姚肃然出院。出院诊断为:双足烫伤并感染,左右糖尿病足坏死并感染。2天后,姚肃然再次住院。这次他住院治疗41天,最后不得不通过手术截除双足坏死的8个脚趾。
姚肃然两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8.7万余元,其中自费4万余元,其余费用获得医保报销。伤情稳定后,姚肃然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姚肃然本次损伤左右足构成八级伤残。
姚肃然没想到一次足浴就让自己成了残疾人。后来他才得知寇娉娥的浴足养生店根本不具备营业资格,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具备基本的养生保健知识,当初在给他熏蒸足浴时水温过高。
姚肃然认为是足浴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其被截趾,于是向寇娉娥索赔。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起诉索赔被指系自身疾病所致
2018年4月初,姚肃然向鱼峰区法院起诉,要求寇娉娥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时,寇娉娥辩称,姚肃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这与他双脚趾缺血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姚肃然在足浴店泡脚、熏蒸时并未感觉双脚明显不适,可见姚肃然的烫伤并非在店里造成的。
寇娉娥认为,烫伤属于外部损伤,如果姚肃然泡脚造成损伤,当时在店里就应该出现红肿、起水泡等现象,但姚肃然次日才到店里反映脚出现红肿、起水泡等,这显然不是由于足浴造成的。
寇娉娥主张姚肃然受伤与熏蒸足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向法庭申请对姚肃然的伤残后果与熏蒸足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姚肃然双足烫伤并感染、双足足趾缺血坏死并感染与熏蒸足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姚肃然两次住院总费用中与本次烫伤相关费用为3.9万余元;姚肃然本次伤残属于自身疾病与外伤(烫伤)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熏蒸足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体质特殊自担四分之三的损失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姚肃然受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姚肃然患糖尿病8年,其体质、免疫力、复康能力等与普通健康人群不同。寇娉娥经营足浴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寇娉娥未告知姚肃然糖尿病患者禁止泡脚和足部熏蒸,也未在店里张贴注意事项,致使姚肃然接受足浴店的服务造成足部熏蒸受伤。寇娉娥未尽到注意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寇娉娥在对姚肃然进行足部熏蒸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糖尿病人的皮肤对水温的敏感性,造成姚肃然双足烫伤,未尽谨慎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姚肃然受伤次日到医院就诊,第三天住院治疗,属于及时就医。医院虽然对症治疗,但鉴于目前的医疗条件及医疗技术水平,特定疾病在临床上无法完全预见、防止、控制并发症的发生发展。姚肃然因足浴被烫伤,前提条件是熏蒸足浴的蒸汽温度较高,该结果与熏蒸足浴有因果关系。而正常人通常遇热会有逃避反应,水蒸汽最高温度100摄氏度,且短时间浅表烫伤后,经治疗一般较容易痊愈。姚肃然双足烫伤、左右糖尿病足坏死并感染,是熏蒸足浴与其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案情实际,法院认为,由于姚肃然自身条件的特殊性,本次伤害结果与其自身疾病有直接、必然、重大的因果关系,姚肃然应承担75%责任。寇娉娥对姚肃然双足熏蒸行为存在过错,与姚肃然受伤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承担25%的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认姚肃然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4.3万余元,寇娉娥承担25%,即6万余元。
姚肃然因本次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其功能受限,给他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结合本案责任划分、寇娉娥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寇娉娥赔偿姚肃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鱼峰区法院判决寇娉娥赔偿姚肃然6.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文章出处:广西法治日报平安广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