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上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被告人叶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二被告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湘东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2014年3月,邓某等人从萍乡市煤炭管理局购买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因采矿生产需要,股东共同商议决定,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形下建设新矿区,由被告人叶某负责新矿区的基建工程。至2018年3月,被告单位已建成办公楼、绞车房、食堂、洗澡房、煤坪、公路和其他附属建筑物。根据萍乡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占用林地调查报告,认定新矿区建设占用毁坏林地0.4213公顷。上述被占用毁坏的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被告毁坏公益林的行为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利用性质,破坏了地表植被生长条件,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改变了矿区地貌,损坏了地表土层结构,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矿区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污水均未经过环保设施处理,污染了周边环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充分围绕案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二被告进行了最后陈述。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当庭达成调解。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