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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认为同行抢生意 男子将对方打致轻伤被判刑
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可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从事废旧收购生意的韦可义,却总是认为同行蓝恩生有意与他争抢生意,遂将对方打成轻伤。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可义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4月17日11时许,从事废旧收购生意的被告人韦可义认为同做废旧收购的蓝恩生抢其生意,遂打电话给蓝恩生,要求对方到高岭镇卫生院大门前面进行质问。在质问的过程中,韦可义手持一根废旧钢筋朝蓝恩生的身上打去,将蓝恩生的左手前臂打伤。经都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蓝恩生左前臂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韦可义已支付被害人蓝恩生医疗费6000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可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可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可义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6000元,可从宽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韦可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