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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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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拒签的庭审笔录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杨某和被告冯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被告杨某购买商品房一套,邀请原告为其装修,双方于2013年11月签订合同约定:装修款共计108000元,原告预先支付了3万元,剩余78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付清。原告按约装修完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并不见踪影。原告遂将被告冯某及其妻宋某告上法庭。被告冯某与被告宋某1998年结婚,2014年2月已协议离婚。2014年10月29日案件开庭审理当天,被告冯某未到庭,被告宋某到庭。庭审后,被告宋某认为自己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应该是被告,且认为法庭不应将其与冯某的婚姻状况及房屋产权情况记录在开庭笔录上,自已一旦签了字就要还钱,故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
【分歧】
被告宋某拒签的开庭笔录效力如何,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一种意见:宋某拒签的开庭笔录不具备和当事人亲笔签名同等的效力,应视为事实上的缺席判决。
第二种意见:庭审笔录是对庭审活动的真实记录,宋某拒签的开庭笔录依然有效,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庭审笔录的意义上看,庭审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故不能轻易由于当事人拒签字而否认其效力。
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法官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如若被告宋某认为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根据法律规定,是有权申请补正的。本案庭审笔录与被告宋某陈述内容一致,但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盖章,有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法院应按法律规定将其拒绝理由注明后将庭审笔录附卷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本案第一被告冯某未到庭,第二被告宋某到庭对所欠原告装修款无异议,法庭为查明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冯某个人债务遂依法向被告宋某询问了其婚姻情况及房屋产权等情况,宋某如实回答,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法庭也依实记录在案。对于被告宋某认为自己不应作为被告这一问题,法庭亦依法向其释明。法院最终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需以其提供的相关证件及协议为依据,但被告宋某提供的材料均系国家公权利机构出具,具有公信力,其真实性不因被告宋某拒签开庭笔录而改变,仍可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
综上,本案开庭笔录的效力不受被告宋某拒签而影响,仍可作为判决的依据。日常审判活动中,难免有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这既亵渎了法律的权威亦妨碍了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建议法院系统进一步完善庭审硬件设施,加快落实同步开启庭审录音录像的举措,并将录音录像附卷保存,在适当时候将该录音录像作为补强证据,以证法律的公正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