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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该案是否存在规避地域管辖
【案情】
原告刘某甲自2013年11月起在第二被告范某(户籍所在地乙地)承包由被一刘某乙(户籍所在地甲地)代为管理的工地做架子工。2014年3月22日,原告刘某甲在位于丙地由第二被告范某承包的工地拆卸钢架,当天16时40分许,原告刘某甲在拆卸架子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7月18日原告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一、被二给付其人身损害赔偿款175695.74元。
【分歧】
根据法庭所收集的材料可以证明被一刘某乙系被二范某的员工。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一刘某乙系被二范某的雇佣的管理人员,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存在规避管辖的行为,应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一刘某乙是工地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管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接受劳务一方,即本案的第二被告范某。本案的第一被告刘某甲并不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刘某甲将不是被告的刘某乙列为第一被告,使案件规避了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规避管辖的原因是多样的。作为原告,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努力争取在本地法院诉讼。如果案件要到异地起诉的话,必然会先期支付差旅费、取证费、律师费等各项实际费用,然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却是一种极其不公平,甚至是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欺诈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后,立即向原告作出解释,并动员其撤诉,本案的原告刘某甲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