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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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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中如何认定权利人认可的性质及请求权基础

【案情】

    张某出国旅游,将其豢养之松狮犬(时值30万元)寄托于王某处。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朋友李某借款,因资信不佳未果。李某系养犬爱好者,对张某之名犬早有觊觎之心,在王某向其借款期间,知张某之犬寄托于王某处,便提出向其购买。王某苦于资金周转,同意以35万元出售。于是王某与李某签订松狮犬买卖合同,双方并为给付,银货两讫。张某回国后,知王某将其松狮犬售予李某,鉴于该犬桀骜不驯,张某早有转售计划,便向李某表示认可其获得该犬的所有权。现王某因生意失败,罹于破产,已无资力偿还任何债务。

    【分歧】

    就张某可得向谁主张请求权?该请求权基础为何?张某认可行为的性质为何?产生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向李某出售张某之松狮犬,系无权处分,并因其无法律原因之处分行为受有利益,致权利人张某受损害,应对张某负有不当得利之债,故其不得保有所受之利益,应承担向权利人返还35万元价金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合意受让张某所有之松狮犬时,虽未同谋,但均属恶意,侵犯了张某的所有权,应依侵权行为法向权利人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基于权利人张某对相关情事之判断,而赋予其物权请求权(不认可时)和债权请求权之选择,更加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评析】

    笔者同意以上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得向谁主张何种请求权,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是张某“认可”行为的性质。1、对王某与李某买卖松狮犬合同效力的认可?因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就已经死亡,而非存有死亡的基因,自不能于合同成立后,基于情事的变化而为效力有无之判断,否则它不是无效的合同,而应归于可撤销合同所规范的范围。故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理论及实务界尚存争议,从维护权利人的角度,基于其自身的利益权衡及价值判断,似应将撤销之权授予权利人,让其根据相关情事以为斟酌,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更为妥当。兹以前说,王某与李某的合同当然有效,权利人只需沉默而非积极的认可,即可维持合同的效力,而将因合同所由生之抗辩归于合同当事人。2、对张某与王某委托(授予间接代理权)的认可?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利益而非自身利益为考量,在因委托而授予代理权时,不论是直接代理抑或间接代理,效果亦同。而王某在为松狮犬之售让时,根本无受托处理张某事务的意思,何来张某认可委托之说?3、对王某无因管理的认可?无因管理为法定债,无需本人的认可便可发生债之效力,即便管理人违反本人可推知之意思而为管理,致本人受损害,自有侵权行为法加以规范,而非无因管理制度所涉。综上分析,王某自不能基于张某之认可获得处分松狮犬之权源,不生履行其买卖合同所生之债的法律效果,易言之,李某亦不能基于其与王某的松狮犬买卖合同并于王某的所谓交付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张某认可行为的效果意思,应为本人以同等价格且以出卖人身份出售松狮犬的所有权。在张某为认可行为时,以简易交付的形式完成合同债务的履行,李某同时获得松狮犬的所有权,并同时负担给付价金的合同债务,此为逻辑上的一秒。

    二、张某与王某间不生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那么,王某在与李某协议出售张某所有的松狮犬并为“交付”时,张某是否受有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之债可细分为两型,即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在张某与王某关于松狮犬的寄托关系中,并无移转所有权的内容,双方不存在所有权移转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张某与王某间存在寄托关系,王某可基于寄托合同占有松狮犬,但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能并未与张某的所有权脱离。王某行使处分权,系受有依权利内容应归属于张某的利益,符合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王某受有该项利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符合构成要件之二。但王某受有利益是否导致所有权人张某损害?因我国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不含台湾)并未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无因性理论,故李某与王某虽依让与合意交付松狮犬,但因王某对松狮犬并无处分权,李某亦不能获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其系恶意,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松狮犬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张某。至于因王某的无权处分,张某对松狮犬所失的占有利益也因其认可行为转换成买受人李某的有权占有而不复存在,综上所述,王某虽无法律原因受有利益但并未导致权利人张某受损害,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要件之一缺失,在其双方间自然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三、张某与王某和李某间不生侵权之债。民事侵权赔偿在于填补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王某的无权处分并未导致张某受到损害(理由如上),当无侵权之债发生的余地。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可依买卖合同向李某请求偿金,其请求权基础为买卖合同之债。至于李某向王某给付的35万元,因李某无法通过其与王某的买卖合同获得松狮犬的所有权,其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请求王某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解除合同的清算条款或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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