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洪梅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ongmeilsh.com 洪梅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情】
2012年12月29日,赵丽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认购书》,该认购书中注明了认购的住宅号、住宅价格、单价、户型、认购定金数额,并约定了注意事项:1、凡下定金的客户,在有效期三日内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买受人接通知7日内签订合同,超时视同放弃……5、认购单位(个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切细节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本认购书自动失效。后赵丽丽按约交付认购定金5000元。2014年3月15日,原告另行交付购房款50000元。后双方就购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名流花园住宅认购书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公司庭审中认可认购书有效,其提出赵丽丽诉请没有可诉性。
【分歧】
赵丽丽起诉要求确认认购书的效力是否具有可诉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属预约合同,应为有效,赵丽丽诉请属确认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庭审中已认可认购书有效,故无可诉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所谓确认之诉,指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本案中,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本案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认购的住宅签订了认购书。在认购书中就住宅、车库的位置、面积等要素均有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诉讼中,被告对该“认购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亦无异议,故双方签订的住宅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是确认之诉,具有可诉性,对赵丽丽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