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同居男女非法生育 38000元卖掉亲生女儿

张某某,八零后,圆圆的脸蛋,透着些许无奈.坐在被告席上的她,无法与卖掉自己亲生女的罪犯联系在一起。
2012年,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变成了情人关系,张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因手续没有办下来,错过了流产的机会。面对张某某一天大似一天的肚子,两人均觉得小孩不能要,在流产不成的情况下,待孩子顺产后送给需要领养的家庭是最好的选择。 

2013年4月,张某某在医院顺利生下了一女婴。刘某某在医院里,照料着母女二人,护工看出其中的猫腻,问刘某某要不要把孩子给别人收养,刘某某想到把孩子给别人抱走,还能得点好处,就答应了,并把这件事情告诉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反对。后由刘某某出面,买卖双方签订领养协议,将张某某刚出生的女婴,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以案释法】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系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偷盗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父母对子女没有出卖的权利,对于出卖子女的行为应该予以否定评价。出卖亲生子女实质上是一种非法买卖行为,突出特征表现为出卖人希望通过非法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区别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案被告人与接受儿童一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关键在于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已经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直接目的。纵观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也是引发该类犯罪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人的行为既是对女婴的一种伤害,也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女婴的母亲的张某某,终身将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将女儿抛弃的阴影更是一种无形的折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