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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拒还到期承包鱼塘,法院不支持

5月16日,姜堰法院审结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村民严某在30日内将鱼塘清空退还给村委会。
  2011年1月20日,俞垛镇某村委会与村民严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该村将庄西精养塘承包给严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止,三年承包金10500元,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严某按现状承包或承租,期满后仍按交付时的形状交还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交承包经营权等。合同签订后,严某按约向该村委会缴纳承包金10500元。承包期满,该村委会要求严某交塘未果,于是村委会诉至法院。

    严某辩称,合同期满前,以为自己还能继续承包,故投放部分鱼苗。如果现在立即腾退,自己将损失惨重。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既未与原告续签承包合同,也未按约将承包鱼塘返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村委会有权要求严某返还鱼塘并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以参照原承包金标准计算为宜。但考虑到水产养殖业具有特殊性,判决给予严某30日腾退鱼塘的合理期限。   

    【点评】法院判决时考虑到水产养殖业的特殊性,如要求当事人在3至10日腾退,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给予当事人30日的合理期限,这种做法不仅体现法院人性化执法,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切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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