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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激后愤懑自尽 骂人者不救助应予赔偿

受他人言语刺激后自杀,骂人者又不及时实施救助,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3日上午,死者刁某与被告房某因一棵高粱发生纠缠。10月4日早晨,刁某及其丈夫万某再次与被告房某、陈某争吵,两被告以“就是刁某喝农药死在被告家也与被告无关”等言语刺激刁某。10月5日中午,刁某喝下农药后来到被告家,两被告没有救助服药后的刁某,后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刁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对刁某进行“喝农药”等相关的言语刺激,刁某服用农药后到被告家,两被告也没有进行救助,认定刁某自杀死亡与两被告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服用农药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且两被告对其实施言语刺激与刁某服药相隔一日,刁某服药当日,两被告并未与其再次发生纠纷。因此,刁某服药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一方在受到对方言语刺激后隔日自杀身亡,言语刺激与自杀身亡有无必然因果关系,须具体分析判断。本案被告明知对方因之前受到自己的言语刺激喝了农药后到其家中,没有实施救助行为。虽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言语刺激是受害人采取自杀行为的诱因,被告不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失去最佳抢救时机,上述两种行为的同时存在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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