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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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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假冒车主抵押借款 三男子诈骗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邹芒英)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熊某、王某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中旬,从事贩卖二手车业务的被告人王某从同行熊某处获知微信上有人以低价出售一辆来路不明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两人商量后,决定购买该车诈骗被害人戴某的钱财。后王某打电话向戴某谎称其一朋友需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期一个月、月利率5分,可以用本人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戴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出借10万元。随后,王某以7.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熊某通过网络花500元聘请王某某假冒车主李某某,同时伪造了一张“李某某”的身份证,并伪造了涉案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王某带着王某某找到戴某,向戴某介绍王某某就是“车主李某某”,王某某即拿出假的“李某某”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书让戴某核对身份并拍照,冒充车主李某某名义与戴某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合同》及《借条》《承诺书》《负责声明》。戴某即将9.5万元转账付给了熊某,另5000元作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
被害人戴某发现被骗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熊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9.5万元给戴某,取得了戴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他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请人假冒车主签署虚假文件等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汽车抵押借款为名,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9.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告人王某、熊某雇请,明知被告人王某、熊某在实施犯罪活动,仍然采取假冒车主、签署虚假文件等方法帮助诈骗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熊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本案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和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